女职工被辞退如何维权?
律师简介:
高蕾律师,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职业30年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擅长合同拟定、审查、谈判、刑事辩护及婚姻、继承案件办理。担任过多起在全国、省、市有重大影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一、案件经过
小乔在外地某单位工作十多年,2021年底该单位忽然给小乔的丈夫打电话,称小乔精神不正常无法胜任工作,要求其家人尽快将小乔接回(小乔夫妻分别在外地不同的城市工作),小乔被丈夫接回送至娘家,其母亲经再三询问后得知,小乔在单位因某领导叫其陷害单位其他同事而其小乔不肯,因此遭受排挤、迫害,导致其精神受到打击、失眠,继而患上抑郁症。小乔的母亲便多次与单位领导联系,希望该单位能够给小乔另行安排其他合适岗位工作,并劝导某领导停止对小乔的迫害行为,单位一直推诿不予解决,反而在2022年4月发出红头文件,确定小乔在2021年的单位工作考核中名列末尾。单位的这一行为对小乔造成了更大的精神打击,导致小乔精神彻底失常,小乔家人不得不将小乔送至精神病院看病,并开始了长期的治疗。2024年3月,小乔的用人单位要求小乔到岗后,诱导、恐吓小乔签署辞职报告等文件,名正言顺地把小乔的人事关系等转回本地,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小乔家人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无奈找到高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高律师多次与小乔的用人单位沟通协调,甚至是发送律师函,均收效甚微。考虑到小乔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远在千里之外,高律师和助理往返多次,帮助小乔取证、劳动仲裁,直至诉讼。在诉讼期间,因用人单位提出小乔是主动自愿离职,不符合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了证实小乔在签署辞职报告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小乔属于患病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应当与小乔解除劳动合同,高律师果断提出对小乔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后经鉴定,小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取得了相应的司法确认。最后经过高律师的据理力争,小乔的用人单位支付给了小乔166621元的经济补偿金,有效地维护了小乔合法的民事权益,小乔家人感激之情难以言表,送上了红彤彤的锦旗,也送上了对高律师依法维护弱势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最高褒奖。正是律师们无怨无悔的坚持,才使得法律的天平始终向着民心,载着民意。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律师解析
1.遭遇不公待遇时,务必注重证据留存。
2.精神状态受限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及时启动法律认定程序
3.面对单位不合理要求,切勿轻易签署文件
4.维权遇阻时,依法选择多元途径理性维权
5.病假期间权益受损,依法主张工资及补偿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法律始终是维权的坚强后盾。遇到权益受损时,保持冷静、留存证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才能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