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后男方追索“欠款”被驳回
律师简介:
刘国琳,中共党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洛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洛阳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执委,洛阳市首部民间立法《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起草委员会成员。
案情简介:
面对分手后前男友的持续骚扰、威胁甚至恶意诉讼,无助的她躲回娘家,身心俱疲。法律如何为她撑腰?专业律师如何拨开迷雾,还原真相,守护她的合法权益?请看这起值得关注的情感与经济纠纷维权案。
2022年初,王某女与李某男相识并短暂交往同居。在此期间,双方存在频繁的资金互转。2024年,王某女发现李某男有外遇后提出分手,却因此陷入了更深的困境——李某男不仅持续通过电话威胁、恐吓王某女,还对她进行跟踪、围堵,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其行为给王某女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恐惧万分的王某女被迫躲回娘家。
然而,李某男的纠缠并未停止。他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王某女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所谓“本金”18万余元及利息。
王某女找到律师寻求帮助。她哭着倾诉自己的恐惧与无助,坚称自己从未欠李某男钱款。双方的资金往来是生意和生活上的相互转账,律师耐心倾听了她的遭遇,给予温暖的安慰和专业疏导,明确告知“法律永远是正义的守护者”,并鼓励她安心准备应诉、依法维权。
接受委托后,律师展开了细致严谨的调查取证工作。通过不懈努力,调取了大量关键证据,包括双方详尽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财付通及银行信用卡转账明细等,并精心梳理制作了完整的原被告资金往来信息表。经与王某女逐笔核对及专业分析,一个关键事实浮出水面:王某女实际转给李某男及为共同生活支出的款项,反而比李某男转给王某女的数额多出5万余元!面对这份扎实的证据汇总,一直处于高压和恐惧中的王某女,内心终于感受到一丝久违的平静。
律师向法庭系统提交了所有证据,并发表了强有力的答辩意见:
1.案件性质: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多笔相互的经济往来的事实,不符合 “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
2.被告未获利:证据清晰显示被告王某女并未从双方资金往来中获取利益,故不存在返还的基础。
3.原告行为违法:原告李某男在分手后实施电话威胁恐吓、跟踪围堵等行为,已严重侵害王某女人身权利和正常生活,其自身行为具有违法性。
4.事实真相:现有证据证明王某女未欠钱,反而是李某男应偿还王某女5万余元。
综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可见,相关款项多系双方为增进感情或维系恋爱关系所为,此类基于情感的自愿给付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原告李某男主张王某女构成不当得利,证据不足且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男的诉求,李某男服判息诉,未再上诉。
拿到胜诉判决,王某女激动不已,连声向律师道谢。这场胜利不仅洗清了王某女莫须有的债务指控,更让她从长期的恐惧阴影中解脱出来。看到正义得以伸张,受困女性重获安宁,作为代理律师,笔者深感欣慰之余,更觉责任在肩。
律师解析:
本案表明,同居关系中的经济往来需理性看待,基于情感的自愿付出通常不构成债务。当女性遭遇分手暴力(包括精神暴力如威胁、恐吓、骚扰)或不公平的经济追索时,切勿沉默忍让,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是摆脱困境、保护自我的重要途径。妇联组织始终关注并支持每一位妇女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