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表述不明,法院判决不予采纳
律师简介:
张巧利律师,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证券从业资格等资质。业务领域:合同、公司事务、企业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38409287
案情介绍:
2001年甲乙登记结婚,2003年独生女小甲出生。2010年甲出资在其父宅基地上建房,后因该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以及拆迁补偿费、过渡费。2014年甲因病去世,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自建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房及过渡费全部留给乙和小甲。
后乙与小甲借住甲的母亲丙的房屋被收回,家庭矛盾起。拆迁安置房屋一直未交付,过渡费等钱款长期由甲的母亲丙领取。2019年乙和小甲将丙诉至法院要求按甲的遗嘱继承财产。
经法院审理认定:甲自书遗属因内容表述不明,不足以证明甲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办理,随将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律师解析:
一、个人可否通过遗嘱处置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哪些遗书会被认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的内容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书无效后,会怎样处置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四)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分割继承。法定继承是:(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甲的遗书无效,那么根据法定继承甲父丁、甲母丙作为甲的父母,乙作为甲的配偶,小甲作为甲的子女,四人在同一顺序上具有同等继承权,需将甲的遗产平均的分为4份,四人各继承1份。
律师建议:
近年来,存在大量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情况,皆因没有遵循各类遗嘱必要要求。本案中甲书写的自书遗书被认定无效的原因是:遗书内容表述不明,不足以证明甲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办理。
甲的自书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后果是:本应按遗书内容由乙和小甲继承全部的遗产,现需按法定继承,乙和小甲共占1/2。
书写自书遗嘱的注意事项:1、自书遗嘱应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及时书写,自书遗嘱应由本人亲自书写;2、自书遗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自书遗嘱应在遗嘱中注明自己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清晰明确地罗列各继承人的信息,尽可能精确到身份证号码;4、自书遗嘱的最后应注明书写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愿,清楚标明遗书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5、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