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李亚飞律师,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党支部书记,从事专职律师十数年。擅长刑事辩护和民、商事法律业务。
律师以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陈某因李某一直未将2017年所借的50万元借款归还,便依法将李某及李某妻子王某起诉至法院。陈某以李某向其借款的时间为李某和王某夫妻关系期间,要求李某与王某对该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但李某与王某已经在2020年办理了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笔存在与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李某单方出具借条的50万元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呢?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内容说明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产生的债务,在符合以下几个情形的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通过共同签署债权债务凭证,共同认可某项债务的形成。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某些债务的发生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如果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表示认可该笔债务,追认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字、口头等方式。
(3)夫妻一方应当知情,在家庭的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签署的债权凭证,明显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案件结果:
本案中,虽然陈某与李某的借款形成与与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陈某所持有的借款凭证仅由李某个人签名,没有王某的签名,也没有王某的事后追认,而且该笔借款金额较大,明显超出了正常家庭生活的消费需求,陈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用于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活动,最终法院将该笔借款认定为李某的个人债务,判决李某偿还陈某50万元借款,王某对该笔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提醒:
良好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信任、相互扶持、相互帮助,但是婚姻中也会出现欺骗和背叛。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动陷入“夫妻共同债务”泥沼呢?律师建议如下:
1.签署文书、文件要慎重。对于不知晓实际用途或资金走向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催收函等文书,最好避免签字,即便要签署,也建议先核实清楚。
2、资金往来要留痕。与配偶或他人的经济往来最好采用银行转账,并注明使用用途,并注意管理并记录自己日常开支。
3、经营活动慎参与。对于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议了解其经营情况及对外举债情况,对于经营活动的资金流动、文书签署要谨慎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