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洛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职能,明确职责,加强决策效率和议事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洛阳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长办公会议是本会日常事务决策和管理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
第三条会长办公会议应当本着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和高质量发展的宗旨,遵循勤勉尽责、依法合规的原则,根据《洛阳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会长办公会议的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五条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和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研究决定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研究决定应由会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活动和财务开支事项;
(四)研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提请的重大工作事项;
(五)听取秘书处工作情况汇报;
(六)研究拟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和调整方案;
(七)研究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单;
(八)研究拟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草案;
(九)研究决定其他属于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十)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会长办公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会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最后一个周六下午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在本会办公场所召开。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决定,会长办公会议例会可调整召开时间和地点,方式可采取电视电话会议、或者网络会议等。
经会长或者三名以上副会长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长办公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和方式由会长决定。
第七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召集的,指定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会长办公会议召开时,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工作的人员、洛阳市律师行业党委成员及名誉会长列席或者通知相关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可以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会长办公会议召开三日前,秘书处以书面、电话或电子方式通知参会人员并将告知会议议题,书面文字材料则在会议时由秘书处面呈参会人员。
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议题告知秘书处及会长,或由秘书处报告给会长。
第十条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会长请假并说明原因。
会长办公会议需要审议的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可采用书面、举手、无记名投票或电子通讯、视频通讯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会长办公会议成员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四次无故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拒不履行、不能履行或者不忠实履行职责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追究、中止会员权利以上的行业处分或者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的,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党委、会长、常务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议,可以决定停止其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提请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按照“第一议题”制度组织相关理论学习并进行讨论;
(二)主持人通报当月工作开展情况;
(三)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需要审议的各项议题;
(四)议题提起人就相关议题进行介绍或说明;
(五)出席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
(六)列席人员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七)出席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对议题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会长办公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对各项议题发表的意见。经表决通过形成会议决议或者会议纪要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或者纪要,经秘书长审查后由会长签发。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或者会议纪要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四条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对于会议形成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形成书面记录,但必须执行决议,且不得因未参与讨论或有不同意见拒绝或消极执行。
第十五条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由会议确定的人员或者相关主管副会长负责督促落实,秘书处负责督办。
第十六条参加、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含涉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洛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洛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