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工作委员会 > 工作动态

李亚苏律师以案说法-夫妻一方婚内能否主张分割财产?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09 点击数:1253

  律师简介:

  律师李亚苏,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硕士研究生,洛阳市青年人才,具有多年大型企业法务工作经验。擅长专业: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热心公益,着力服务于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图片1

  案情介绍:

  白某和张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后因家庭琐事及双方性格不合,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21年,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张某起诉离婚。白某考虑到孩子年纪尚小,为避免对孩子心灵和成长造成创伤,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离婚请求。但是,在双方离婚诉讼审理期间,白某发现张某有多笔数额巨大的取现及购买大额保险的情形,同时分多次向案外第三人进行大额转账,共计300余万元。白某认为张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张某将上述300余万元支付给白某。

  白某的诉求是否成立呢?

  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婚姻关系确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负责家庭生产及消费,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夫妻双方所得财产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前,共有财产原则上不能进行分割。但是,出于对夫妻财产权利救济之考虑,法律规定了婚内财产分割的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因此,如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夫妻一方有权在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正是发生在双方感情恶化、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敏感时期,如张某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导致在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不公平,侵害白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白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虽然法律规定了婚内财产分割的特殊情形,该标准应当严格适用,不宜扩大解释,避免随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家庭稳定和谐。因此,本案经过法院审理,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在婚期存续期间,分多次向案外人转账及个人取现共计859900元,上述交易操作金额明显不同于此前交易习惯。张某虽予解释说明,但未就其所述去向予以举证。且双方离婚争议期间,面临财产分割及处分,更应审慎合理处置共有财产,避免有损共有财产的行为。鉴于上述款项发生于离婚诉讼同期,且金额过高,明显有悖家庭消费习惯,白某主张分割理由正当,法院酌情判处张某给付白某折价款42万元。

  律师提示:

  一、并非所有的婚内分割财产的请求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如发现夫妻一方存在上述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建议尽早保存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参与调查取证,采取调取转账凭证、查询房屋买卖信息及股权转让记录、申请保全等措施。

  三、习总书记说:“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因此,家庭的和睦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的生活幸福感,更关系到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夫妻之间存在一些问题在所难免,希望双方对彼此加以体谅和关心,理解并尊重对方,勇于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好家庭和睦,避免出现纠纷对夫妻双方、孩子、亲人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