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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律师离婚后男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子女抚养约定怎么办?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2-20 点击数:1733

  律师简介

  许文律师,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硕士,洛阳市妇联兼职副主席,洛阳律师行业妇联主席,一级律师。专业特长:房地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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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以案说法之

  男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0日,因感情不和,男女双方在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的房屋、车位归女方所有;孩子(9岁)由男方抚养,男方不要求女方承担抚养费。

  离婚后,上述房屋、车位一直由女方占有、使用,但男方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不按约履行抚养义务,也不支付抚养费,孩子实际由女方抚养至今(目前已十岁)。女方多次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办理房产过户,但男方一直推脱,女方如何维权?

  律师意见:

  这种情况往往是男方着急离婚,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往往许诺了很多条件,但是在离婚协议签订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男方就反悔了,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女方配合男方办理协议离婚,男方把房子过户给女方。在女方已经按约定与男方协议离婚的情形下,男方也应按约定把房子过户给女方。如果男方不过户,则构成违约,女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上述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

  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或者签了协议之后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同时鉴于男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孩子已经超过8周岁,法院会尊重孩子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建议提起三个诉讼:

  1、女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男方将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女方所有的房屋、车位过户至女方名下。

  2、女方起诉要求判决将婚生子由女方抚养。

  3、孩子作为原告起诉父亲(男方)从离婚之日起至孩子完成学业、独立生活为止,按照每月或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