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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为遭遇家暴的人撑起“保护伞”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26 点击数:483

律师简介:

郭晓静,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洛阳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执行委员、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女工委员会委员,洛阳市金谷园小学法制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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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林女士与赵先生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登记结婚,2022年2月,赵先生在争吵中将林女士推倒,致其腰部受伤,林女士家人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处理。经鉴定,林女士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赵先生故意伤害案现已被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办。2022年4月初林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22年8月初,赵先生因家庭琐事、离婚诉讼等问题,对林女士进行殴打、威胁。为保护其人身安全,律师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申请人林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威胁、骚扰、跟踪、殴打申请人林某及林某的近亲属。2023年4月,林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赵先生离婚并要求其向自己进行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赵先生向林女士支付损害赔偿20000元;赵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首先需要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会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原告提供被告家庭暴力以及双方多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综合本案案情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损害赔偿:林女士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多次报警且伤情严重,家人亦遭到威胁,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现代生活节奏快,很多人容易因生活或工作压力产生情绪问题,成年人不应该以“心情不佳”、“抑郁”为借口打骂关系亲密的人来发泄情绪。人生的选择权永远在自己手中,每一个人都平等地拥有生命权、健康权,都应该享受生活与幸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