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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老人绿化树下休息被马蜂蜇伤身亡,谁担责?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8-09 点击数:767

律师简介:杨彩红,河南津翔律师事务律师,洛阳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员会委员、女工委执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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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85岁的马某在晨练时靠着步行道旁的绿化树休息,被该绿化树上巨大蜂巢内的马蜂蜇伤,虽及时就医,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马某家属遂将区城管局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绿化树木的管理者,未能及时发现和清理马蜂窝,致使原告亲属在步行道旁被树上群蜂蜇伤身亡,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后经申请追加了负责养护涉案绿化树的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某公司承担20%的责任,区城市管理局承担5%的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服判。

律师解析:法官适用《民法典》1165条、1198条等规定对本案做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但法官又是如何酌定过错比例,最终让原被告都服判呢?

本案中,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系被告区城管局的职责范围,但根据区城管局与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某公司负责该区城区的绿化作业,是涉案绿化树木的养护者,较其他主体更易于发现蜂巢这一危险因素,负有注意、报告,及时审慎处理等安全防范义务。固定附着于绿化树上的蜂巢体积较大,较为显眼,易被发现,同时,该筑有蜂巢的绿化树种植于人行步道旁,某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注意、报告、及时审慎处理的义务,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直至本案所涉事故发生,所以某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区城管局作为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虽将绿化作业的事务性工作交由某公司负责,但其仍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对可能发生的诸如马蜂筑巢现象应制定预防、指导意见并建立有效的防控措施,而非一概交由某公司负责,现因其未对绿化树木上的马蜂筑巢现象进行有效安全管理防控和监督指导,以致蜂巢长期存在威胁居民生活,故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某公司、区城管局的过错比例问题,因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前提是危险具有可预测性与可控性,绝对的安全保障不可能实现,因此,二被告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的合理限度范围内。马蜂属野蜂,流动性大,二被告虽可预见但不可控制,此外,马蜂的习性是在遇到攻击或干扰时会群起攻击。所以法院酌定某公司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20%,区城管局承担5%,与他们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判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