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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法律护平安之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09 点击数:676

律师简介

马喜,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刑事辩护。自2013年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已执业10年,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常年坚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待每一位当事人都诚恳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能够从多角度多思路分析案件,代理的案件均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马喜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于2015年11月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12月离婚。离婚后,王某心怀不满,长期、多次通过跟踪尾随、路上堵人、暴力踢门、毁坏财物等方式威胁、恐吓张某及其近亲属,给张某及其近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为保护自身安全,2023年1月13日,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在与张某离婚后,以跟踪、威胁、骚扰等形式向张某施压,给张某及其近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影响张某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在张某申请当日,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跟踪、威胁、骚扰申请人张某及其近亲属。

律师解析:

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后,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法院为阻止家庭暴力而作出的裁定成为深受家庭暴力滋扰的弱势群体保障自身安全的有效保障措施。但是在这部法律中,适用人群主要是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适用群体相对限制较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将婚恋关系结束后妇女被纠缠、骚扰的情况也纳入其中,为部分面临现实危害的妇女群体提供了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的防卫措施。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送达后,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规定:

(一)《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妇女在遭受上述侵害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