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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21 点击数:2683

  (2022年11月20日第六届洛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洛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确保本会相关职能的有效行使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律师行业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洛阳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作委员会是本会为提高会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而负责组织、指导会员开展业务学习、交流活动的专门机构,接受会长、主管副会长及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对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常务理事会根据洛阳市律师行业管理与发展的需要和会长或者会长办公会议的建议,审议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合并及撤销。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由本会秘书处提供日常协调、联系和保障。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指派的监事可以列席专业委员会相关会议或者参加相关活动,并发表监督意见。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应遵循勤勉尽责、依法合规、节约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开展工作的必要支出经费纳入本会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执行委员、委员若干名,具体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专业委员会确需增加人员或者设置内部机构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委员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人员较多的委员会可设立执行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5人,由分管副会长商委员会主任拟定名单,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决定。

  本会会员只能申请成为一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委员会任职,但可以参加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委员须符合本会公开发布的遴选条件(遴选条件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下同),按照个人申报、秘书处初审、会长办公会议初选、常务理事会决定的程序产生。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在委员中产生且须符合本会发布遴选条件,其中主任人选通过由本会组建的遴选工作组提名并参加竞选后,由会长办公会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副主任人选经所在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分管副会长提名并经秘书处审核后,由会长办公会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执行委员人选经所在工作委员会主任商分管副会长审核后决定。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熟谙相关领域专业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全市律师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热心公益事业,热爱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具有强烈的行业责任感。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辞职的,应通过会长办公会议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向秘书处备案。

  执行委员、委员提出辞职的,应通过主任提请主管副会长批准,并向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拒不履行、不能履行或者不忠实履行职责的,或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追究、中止会员权利以上的行业处分或者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或者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或者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及被考核为不称职的,或者有严重影响行业声誉、形象等行为的,经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免职。

  执行委员或者委员有以上情形的,经主任或者主管副会长提议并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予免职。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因辞职或者以上原因及其他原因不能执行职务的,经主管副会长推荐并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指定一名副主任代理主任职务,新任主任人选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离任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以本会名义聘请专家、学者或有关部门人士担任顾问,由本会颁发顾问证书。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或者决定;

  (二)组织律师行业业务研讨交流;

  (三)对相关业务开展课题调研、指导,提出指导和规范指引或意见;

  (四)研究、论证会长、主管副会长或者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重大疑难案件;

  (五)提出本会专业培训和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任期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受本会指派参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研讨和论证,提出立法建议;

  (七)受本会指派或者代表本会参与法律咨询活动和组织参加省内外的专业研讨、交流及考察活动;

  (八)收集、整理、编辑专业资料,以本会名义组织编辑、出版律师专业论文集、专著或案例专辑,形成理论研究成果;

  (九)制定本会律师业务操作规程和业务示范文本,指导全市律师业务开展;

  (十)受本会指派或者代表本会参加促进和发展律师专业化的相关社会活动;

  (十一)完成会长、主管副会长或者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或者组织各项活动,应事先向分管副会长报告并注重实效。

  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年终工作总结报告应当在每年12月份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由秘书处统一汇总后呈报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专业委员会实行年度述职制度,主任向会长办公会议及常务理事会述职,副主任向委员会及分管副会长述职。

  专业委员会主任述职时,由监事会委派监事听取述职报告并发表监督意见。

  第二十条工作委员会年度评议不合格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对其主任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或者长期不开展工作的工作委员会,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撤换主任。

  第二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应以本会名义开展工作,不得擅自以本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布公告、通知、指导性意见、调查报告或者行业数据等,如确需发布,须通过主管副会长报请会长同意后由秘书处统一以本会名义进行。

  专业委员会不得以本委员会名义设立网站、公众号、抖音等电子信息平台或者自办刊物,如确有需要,须通过主管副会长报请会长或者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统一以本会名义进行。

  第二十二条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制定委员会任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委员会工作和主持、召集委员会会议;

  (三)检查落实委员会工作部署;

  (四)代表本委员会向会长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述职;

  (五)提出和组织实施年度专业调研课题研究;

  (六)组织年度专业会议和活动,组织专业评选和对外专业交流;

  (七)提出和组织实施年专业培训计划;

  (八)经会长或者长办公会议授权,代表本会参加社会活动;

  (九)通过主管副会长向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十)向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和主管副会长报告工作;

  (十一)完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或者主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主任报请分管副会长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或者代行主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委员以及辅助人员在主任、副主任及分管副主任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成员应维护律师和本会声誉,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章工作内容

  第二十六条专业委员会应根据律师行业专业提升和业务拓展的实际需要提出任期工作规划,经分管副会长审查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任期工作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会年度工作预算。

  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之外根据需要临时增加的工作项目或者会长办公会议指派的工作事项,报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确定,所需经费按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或者会长办公会议、会长或者主管副会长的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并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课题调研、专业观摩、专业培训、对外专业交流以及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和提供专业服务、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等。

  专业委员会的开展工作及组织专业活动情况应保存相关书面及影像资料并汇编成册,除自行存档外,应在每年12月提交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八条专业委员会的研究成果由全体会员共享,研究成果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推广:

  (一)举行报告会;

  (二)举办专业论坛;

  (三)通过洛阳律师网、“洛阳律师之家”微信公众号等电子信息平台发布;

  (四)通过相关刊物发表;

  (五)出版研究论文集、专著或优秀案例集等;

  (六)其他适当方式。

  第二十九条专业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工作会议,全体会议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委员会由主任视情况随时召开,召开会议须事先报告主管副会长同意。

  召开全体会议时,主管副会长到会指导工作,监事会委派监事列席发表监督意见。

  召开工作会议时,主管副会长视情况到会指导工作,视情况可邀请监事会委派监事列席。

  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涉及其他专业委员会专业范围或者工作委员会工作事项时,应邀请相应专业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涉及本会重要事项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洛阳市律师行业党委成员可以到会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工作会议由主任决定参会人员名单并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专业委员会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会议作出决定须经参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对各项议题发表的意见。会议形成决议、决定或者纪要的,应当制作书面文件,由主任及参会人员签署。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定和纪要由委员会主任或者其指定人员保存,并提交秘书处存档。

  专业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纪要,全体委员必须共同遵守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就律师行业业务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主管副会长审查后报请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由会长办公会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洛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洛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