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监督职责,规范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洛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工作原则,并根据《洛阳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条监事会实行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一般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及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组成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执行《洛阳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各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向理事会建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六)提请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七)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必要时,监事会可设辅助机构并配备兼职秘书等辅助人员,负责监事会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整理、工作信息搜集及联络等事务,但不得代表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全体成员以超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或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和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第七条监事长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副监事长代理履行职责,并通报会长办公会或者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监事长可以辞任,辞任请求应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由监事会决定。
第九条监事会可以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罢免由三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经监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条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监事会职权范围内按照本规则履行监督职责并向监事长报告工作;
(二)按照监事会的分工或者监事长的委托,代表监事会承担具体监督工作
(三)认真执行监事会的决议、决定,勤勉尽责,不徇私情;
(四)对监事会决定实施监督措施的讨论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承担具体监督工作的监事,并通报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监事无正当理由每年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长可以提请监事会做出停止其执行职务,并可以通过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监督规则
第一节监事会对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监事会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以及秘书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统称相关人员和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通过内部分工或者监事长委派确定对相关人员和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监事,并通报会长办公会或者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承担具体监督工作的监事通过列席会议或者参加活动方式并发表监督意见等方式等对相关人员和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约谈相关人员和机构或者要求其提供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材料和说明。
第十四条监事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相关人员和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可以对相关人员和机构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通过适当方式提出监督建议,或者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决定对相关人员和机构实施监督措施。
第二节监事会对专项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当从律师协会年度工作安排中确定予以专项监督的工作事项和承担专项监督工作的监事,并通报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承担专项监督工作的监事可以通过列席会议或参加活动方式并发表监督意见等方式对专项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约谈负责专项工作的相关人员或者要求其提供与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有关的材料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承担专项监督工作的监事应当向监事会报告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或者提出监督建议,由监事会做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列入专项监督的工作事项出现重大纰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由于人为因素导致未取得预期进展,监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决定实施监督措施。
第三节监事会对财务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对律师协会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开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应通过内部分工或者监事长委派确定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的监事,必要时可抽调全市律师中的专业人员组建临时机构予以协助,并通报会长办公会或者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或者承担财务工作监督工作的监事可以通过查阅财务账簿、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约谈财务人员、经办人员等方式,对律师协会预算执行情况、列入重大事项的财务开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承担财务监督工作的监事可以列席有关会议,并可以要求财务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承担财务监督工作的监事认为预算执行或者决算或者重大事项财务开支存在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律师协会相关决议情形的,应当向监事会提出监督建议,并由监事会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决定实施监督措施。
第四节监督措施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认为需要实施监督措施的,应当作出监事会决议并通报给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的监督措施,包括下列各项:
(一)向相关人员发出监督建议函;
(二)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议发出监督异议函;
(三)建议调整负责重大专项工作的相关人员;
(四)建议停止相关人员履行职务;
(五)对相关人员提出罢免案。
第四章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应在每年的七月和十二月召开,临时会议由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提议或者两名以上监事共同提议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三天将会议的议题和地点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经出席会议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副监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条监事会会议议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监事出席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需要审议的各项议题;
(三)议题提起人就该议题进行介绍或说明;
(四)监事就各议题发表自已的意见,充分讨论;
(五)表决议题。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的,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作成会议记录,对监事会决议持有不同意见的监事,有权要求将自己的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经全体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拟作出决议的事项,凡涉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秘书处的重要意见或建议,可以事先征求或听取会长意见。
第四十二条对于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或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文件,由监事长签署,并以协会的名义发布。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负可以根据《洛阳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