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交通肇事罪被不予起诉
律师简介:
李金环,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九三学社社员,洛阳市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副主任,专业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经济合同纠纷等。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某日,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洛宜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车辆行驶至洛宜快速路180号路灯杆处,追尾张某驾驶并乘载苗某的二轮电动车,造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宜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苗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郭某及家属到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委托李金环律师代理此案。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就到宜阳县交警大队与办案民警进行沟通,先让郭某给受害者家属垫付丧葬费及医疗费,再为郭某申请取保候审,并积极与受害者家属协商赔偿事项。由于受害方家属一时接受不了一家一死一伤的事故事实,漫天要价,经交警队调解员两次调解,无法达成赔偿合意。李律师就建议家属等案件到检察院后再进行调解。这样既可以让受害者家属通过时间消化事故带来的伤害,也可以让其通过咨询律师,知道其要求赔偿数额的不合理,这样可以降低家属期望值,以便得到他们的谅解;
案件到宜阳检察院后,李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告知郭某经济困难的家庭现状,以及郭某积极向亲朋好友借钱赔偿受害人的悔罪表现,并且积极通过检察院多次与受害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最终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承办检察官对此案也是非常重视,亲自和他检察官共同到郭某老家村委会和现居住小区居委会了解郭某及家庭情况,并邀请人大、政协等人员参加听证会。最终宜阳检察院认定郭某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能够积极主动的赔偿受害人损失,征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并且具有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决定对郭某不予起诉。
律师解析:
本案中郭某年仅21岁,刚复员转业,本有大好前途,却因疲劳驾驶,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事故。不仅给受害者家属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也给自己家庭经济造成重大影响。为了挽救郭某,及时化解本次交通事故给双方家庭造成的灾难和损失,李金环律师多次往返宜阳交警队、宜阳检察院,并多次与受害者家属协商沟通,最终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最终使郭某被检察院不予起诉。郭某及家属向承办检察官和李金环律师分别送上锦旗,表示感谢,感谢他们给郭某一个悔罪自新的机会。
在此,李金环律师提醒大家驾驶车辆一定谨记:疲劳驾驶危害大,技术再高都白搭!害人害己,罪过大!